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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5]1123号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



发布时间: 2015/7/21   访问次数:   信息来源:

 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

 

环办函[2015]1123号

 

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

 

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:

 

你厅《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的请示》(黑环发〔2015〕104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 

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是国家强制标准,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。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,应认定为超标排放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

 

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中“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”的规定,并非指循环流化床锅炉可以不安装脱硝设施,只要排放浓度超标,就应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、安装脱硝设施等,确保实现达标排放。

 

特此函复。

 
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
 

2015年7月8日

 

抄送: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,其他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。